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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的提议

作者:马门列夫   来源:红色文化网  

支持勤劳的燕子的好提案

勤劳的燕子的“关于制定《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的提议”是个好提案。

1,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腐败现象

1)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签署WTO

据说连签订WTO这样极为重要的协议都没有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只是凭借个人意志签署

2)经济领域“潜规则”横行,少数人被收买做手脚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

我国很多重大经济政策的研究都不完善,很多具体操作的程序潜规则化,就连制定外资并购非常重要的法律条款也曾被人做了手脚。一些负责起草重要文件的人完全在一种不受监控的状态下,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被人用很少一点钱收买,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同时由于他们业务精通,大都是领导倚重的骨干,他们的存在对国家经济安全构成了极大地威胁。

3)“精英”祸国!造成的重大损失无人承担责任

一些不负责任的所谓经济学家,只是从国外抄了点皮毛理论,就用来指导中国的经济实践,很多提议没有确定的负责人,只有领导“同拟”的签字,一旦出现严重失误,相互推诿,根本找不到最初提出议案的人,全由无法了解事情全貌的领导为其承担。特别是某些年事已高的经济学家长期脱离社会实践,从书本里找答案,拍脑门瞎支招,倚老卖老。一些从国外转过来的提议以与国际接轨为理由堂而皇之地被采纳,没有科学论证,造成的重大损失无人承担责任。

4)转基因害民灭种!根本不理会人民的呼声

在转基因食品的问题上,全世界已经有很多国家在坚决地抵制,为什么我国还在进口此类农作物种子?甚至还要以转基因的水稻替换我国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杂交水稻。国外有人专门进口我国的原产大豆,而我国人民却不得不接受被世人抵制的转基因大豆,这直接影响到我国人民身体的健康与后代的延续。问题已经十分严重,可由于一些人对经济的严重把持,依然我行我素,根本不理会人民的呼声。

5)强行“改革”,强制推出外资并购与私有化计划

在对中国水资源的问题上,在今天即将要推行的所谓盐业改革问题上,不是没有人指出事态的严重性,可就是没有理会,仍然有人在强制推出外资并购与私有化计划

2,霸权主义美国祸害中华的每一个步骤都有确定的政治经济目标

他们的每一个经济活动都经过了周密的谋划,包括对达赖、热比娅的经济支持,他们从不说经济与政治的密切结合,可他们的每一个步骤都有确定的政治经济目标。

3,失去对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导地位的危险

我国若不从国家战略的高度确保经济活动的安全,不但无法使经济得到健康持续地发展,还会由于法律方面的滞后失去对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导地位,处于被国外势力、外资挤压被动挨打的境地。

(当然主要不是“由于法律方面的滞后”,而是政治路线的错误)

4,必须在正确路线指导下研究制定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实行严格地问责制

研究制定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对所有研究经济战略的人员实行政治审查和准军事化管理,确保经济战略的前瞻性和安全性,一切战略的提出与实行都要实行严格地问责制。

5,重大投资与引资必须报经相应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国家投资与引资需有完整的科学论证,除对军事等必须保密的项目外,其他民生项目的投资应实行民主化管理,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并报经相应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中国不缺资金,应该断然终止卖国主义的“引资”,完全可以用自己的国家信用手段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中介)

6,美元外汇储备额度和购买美国债券必须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国家在涉及购买、储备国外金融债券、货币的重大问题上实行民主决策,其议案应先交与公众广泛讨论,综合意见后再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交国家主席批复后实施。

(已经形成的高额美元储备和购买美国债券的严重损失要问责,而不是秘密转移到第三方购买来把严重的问题掩盖起来)

7,与国外签订重大经济合作项目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与国家现行宪法有抵触的条约、协议应予以废除

国家在与国外签订重大经济合作项目前应先就协议预案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再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对在该法实施前已经运作的诸项条约、协议进行重新审核,并对其中与国家现行宪法有抵触的条约、协议予以废除。

8,审核各方持有银行股份的合法性并相应处置

对于央企、银行的管理,一定要以国家安全为前提,审核各方持有股份的合法性,对于不适当获取的股份要予以追回,并罚没不当得利者的全部收益,对以非法手段占有国有资产者,依据法律予以严惩。

9,维护土地的公共所有权,坚决禁止土地的自由买卖,自由“流转”

规范国家土地转让程序,废止无章可循的拍卖土地制度,取缔房地产开发的无序竞争,保护农民耕地和城市居民房屋的拥有权,制定城市科学发展规划,合理有序地开发用地。

10,维护国有矿产资源,严禁私人非法开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国家的矿产资源进行严格的管理,制定科学规划,不得以个人盈利为目的破坏性开采;不允许地方政府、个人随意出售转让和非法占有国有矿产资源。

11,实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

对一切在经济领域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实行财产公示制度,对其子女、配偶实行财产监控,以确保国家经济活动的安全。

12,像禁止鸦片一样严禁转基因作物食品的商业化运作,坚决销毁引进的转基因品种

对于引进国外物种、生物制品实行严格地审核制度,为保障人民大众的生命安全,不允许将国外已有广泛争议的物种、生物制品引入国内。

(我们呼吁起码的经济安全的立法,并不等于立法就能根本解决问题。问题的根本解决必须是端正政治路线)

关于制定《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的提议 


[ 勤劳的燕子 ]  发表时间: 2010-01-21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pageNo=1&id=97291816&boardId=2

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领域中的各项经活动一直处于混沌状态,缺乏法制化、民主化的管理和严谨规范的工作程序,乃至国家经济安全得不到根本的保障,以致4000多名贪官携款4000亿元潜逃国外,这对国家的整体经济造成极大危害和不良的影响。因此,务必尽快制定一部《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迅速建立在民主法治环境下的现代经济操作平台。

由于在经济法制方面的滞后,导致我国在经济活动中很大程度取决于主要官员的个人决策(据说连签订WTO这样极为重要的协议都没有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只是凭借个人意志签署),这种以突出个人作用的经济体制,恰恰为公关、商业贿赂造成很大空隙,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让一部分干部在偌大的金钱腐蚀攻势面前失去了自我。尽管有严格地纪检,可对于庞大的经济体系,事后的处理成本高,也不完全彻底。若能在事前做好防范,不留给官员任何徇私舞弊的空间,不给擅于利用人性弱点拉拢腐蚀干部的人以可乘之机,不但可以从源头上遏制了腐败,也会有效地保护了党的干部队伍。

由于没有一部可行的《经济安全保障法》,我国很多重大经济政策的研究都不完善,很多具体操作的程序潜规则化,就连制定外资并购非常重要的法律条款也曾被人做了手脚。一些负责起草重要文件的人完全在一种不受监控的状态下,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被人用很少一点钱收买,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同时由于他们业务精通,大都是领导倚重的骨干,他们的存在对国家经济安全构成了极大地威胁。

重大经济提案的提出应该有确定的责任负责制,一些不负责任的所谓经济学家,只是从国外抄了点皮毛理论,就用来指导中国的经济实践,很多提议没有确定的负责人,只有领导“同拟”的签字,一旦出现严重失误,相互推诿,根本找不到最初提出议案的人,全由无法了解事情全貌的领导为其承担。特别是某些年事已高的经济学家长期脱离社会实践,从书本里找答案,拍脑门瞎支招,倚老卖老。一些从国外转过来的提议以与国际接轨为理由堂而皇之地被采纳,没有科学论证,造成的重大损失无人承担责任。因此,必须从法律层面确定每个方案的提议者的责任,并对每项已经实施的提议与方案进行检查,落实责任。

在转基因食品的问题上,全世界已经有很多国家在坚决地抵制,为什么我国还在进口此类农作物种子?甚至还要以转基因的水稻替换我国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杂交水稻。国外有人专门进口我国的原产大豆,而我国人民却不得不接受被世人抵制的转基因大豆,这直接影响到我国人民身体的健康与后代的延续。问题已经十分严重,可由于一些人对经济的严重把持,依然我行我素,根本不理会人民的呼声。在对中国水资源的问题上,在今天即将要推行的所谓盐业改革问题上,不是没有人指出事态的严重性,可就是没有理会,仍然有人在强制推出外资并购与私有化计划,与此相对应的是美国政府在水与盐业的问题上的严格管制。

世界各发达国家对其经济活动的管理有十分严格的法律,美国对向台湾出售爱国者导弹的问题进行了仔细地研究,选择时机最后通过。他们的每一个经济活动都经过了周密的谋划,包括对达赖、热比娅的经济支持,他们从不说经济与政治的密切结合,可他们的每一个步骤都有确定的政治经济目标。正因为他们制定了长远的国家经济战略,他们的生态环境与资源才得到极好的保护,而不断地侵占别国的资源。我国若不从国家战略的高度确保经济活动的安全,不但无法使经济得到健康持续地发展,还会由于法律方面的滞后失去对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导地位,处于被国外势力、外资挤压被动挨打的境地。总之,经济发展模式直接关系到民族的存亡,必须予以高度地重视。

以下法规是燕子试着写的,要全面完善这部法律还需要更多人的共同努力,但是鉴于国家目前在经济活动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尽快拿出个试行草案,并在实践中慢慢修改。燕子这里先做一个抛砖引玉,恳请有关部门做进一步的研究探讨。

《国家经济安全基本保障法》

国家的经济安全是国家整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律是一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细化规范国家经济活动各个层面运作的现代法规。

该法律将指导中国经济在民主法治的轨道上展开国际间的经济交往,确保国家金融资产、企业、资源、矿藏、环境以及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该法规范了国家各级管理者的权限,从根本上制止了依靠公关、贿赂、腐蚀国家公职人员的途径,从源头上制止了腐败的蔓延。

第一条, 研究制定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对所有研究经济战略的人员实行政治审查和准军事化管理,确保经济战略的前瞻性和安全性,一切战略的提出与实行都要实行严格地问责制。

第二条, 国家投资与引资需有完整的科学论证,除对军事等必须保密的项目外,其他民生项目的投资应实行民主化管理,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并报经相应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条, 国家在涉及购买、储备国外金融债券、货币的重大问题上实行民主决策,其议案应先交与公众广泛讨论,综合意见后再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交国家主席批复后实施。

第四条, 国家在与国外签订重大经济合作项目前应先就协议预案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再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对在该法实施前已经运作的诸项条约、协议进行重新审核,并对其中与国家现行宪法有抵触的条约、协议予以废除。

第五条, 对于央企、银行的管理,一定要以国家安全为前提,审核各方持有股份的合法性,对于不适当获取的股份要予以追回,并罚没不当得利者的全部收益,对以非法手段占有国有资产者,依据法律予以严惩。

第六条, 规范国家土地转让程序,废止无章可循的拍卖土地制度,取缔房地产开发的无序竞争,保护农民耕地和城市居民房屋的拥有权,制定城市科学发展规划,合理有序地开发用地。

第七条, 规范国家资源、矿藏的开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国家的矿产资源进行严格的管理,制定科学规划,不得以个人盈利为目的破坏性开采;不允许地方政府、个人随意出售转让和非法占有国有矿产资源。

第八条, 对一切在经济领域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实行财产公示制度,对其子女、配偶实行财产监控,以确保国家经济活动的安全。

第九条, 国家发展区域性经济的提案应先并广泛征求广大民众意见,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达成共识后再予以批准实施。

第十条, 对于引进国外物种、生物制品实行严格地审核制度,为保障人民大众的生命安全,不允许将国外已有广泛争议的物种、生物制品引入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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