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费者益海嘉里二次质询记
2011年11月15日,北京消费者向益海嘉里北京分支机构就“金龙鱼‘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递交第二封《质询函》,要点:“2011年10月14日下午我们通过益海嘉里北京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向你们提交了我们的第一封《质询函》已经一个月,而至今没有收到你们任何回复信息,我们只能够认为益海嘉里集团拒绝向北京市消费者公布我们的《质询函》要求益海嘉里公布的十三项文件。” 《第二封质询函》通报提出了三点要求:(1)确认10月14日第一封《质询函》中要求益海嘉里提交的第1项至第6项与第11至第13项文件,益海嘉里已无法提供,因而不再要求益海嘉里提供。益海嘉里无法提供这些文件的原因:农业部根本没有科学与法律上真实有效的这些文件,农业部2002年审批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进口完全非法,明显渎职与滥用职权!;(2)再次要求益海最迟于2011年11月24日向我们提供我们2011年10月14日《质询函》中要求你们公布的十三项文件中第7项至第10项文件的真实、清晰、有效复制件;(3)到2011年11月25日,益海嘉里如果还不能提供这些文件真实、清晰、有效复制件的话,北京市消费者不得不认为并将向全国消费者宣布益海嘉里集团根本没有能证明其转基因产品安全、合法的十三项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由此表明金龙鱼“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是非法“转基因食品”,该产品及其“豆粕”副产品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已交货的所有金龙鱼“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必须立即召回,只能作为生物质燃料原料;已经交货的所有“豆粕”副产品必须全部销毁;必须向过去购买了金龙鱼“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的所有消费者进行赔偿!
北京消费者益海嘉里二次质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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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费者授权陈一文(cheniwan@mx.cei.gov.cn)发布
(80年代两届全国青联委员)
《新浪网》“陈一文顾问博客”转载:http://blog.sina.com.cn/cheniwan
《陈一文顾问网站》:http://sea3000.net/cheniwan
10月14日北京消费者向益海嘉里集团送交第一个质询函后,因益海嘉里一直未给予答复,于是时隔一个月后,北京消费者代表老杨和小赵于11月15日上午再次登门益海嘉里北京公司,递交了致益海嘉里的《第二封质询函》(见附录)。
益海嘉里这次接待我们消费者来访比一个月前确有很大进步,不仅未将消费者视如洪水猛兽拒之门外,而且看座倒水,还算礼貌。但我们很快就发现这种礼遇只是表面上的,刚一落座,对方就要求我们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并要看我们的身份证。对此无理要求,我们当然予以拒绝,申明这是个人隐私,除非公安部门,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人民群众出示个人证件。而且我们递送的函件中也有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但对方一位男士说这是警察让他们这么做的。(看来要我们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也是他们与警察商量好的。)于是我们只好说“那就请你们把警察找来吧!”
见此尴尬情景,张女士忙朝他的男同事摆摆手,身份证之事就此打住。
一、接下来老杨谈了这次来访的目的:向益海嘉里送交第二个质询函。老杨说,由于自10月14日我们消费者代表向你们益海嘉里递交了质询函后,你们一直未能回复,这期间我们的人曾对益海嘉里电话询问,你们回答说已经上报给领导,但领导一直未予答复。张女士承认电话是她接的,老杨说的情况属实。老杨又说,现在一个月过去了,我们只好再向你们送交第二个质询函,请益海嘉里确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你们是否有经营转基因食品必备的十三项法律文件,以证明你们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具体内容都写在这第二个质询函里,这十三项经营转基因食品必备的法律文件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都附在后面。你们自己看吧!(详见附件《第二封质询函》)
二、张女士代表益海嘉里接下了老杨递交的第二个质询函。然后她说道,自从你们上次来送交质询函后,我们公司已通过媒体对你们进行了回复。说着这三位益海嘉里代表似乎早有准备,拿出两张报纸。
其一是:《人民日报》2011年11月10日刊登该报记者冯华采访美国农业部生物技术协调员迈克尔·沙克曼”的文章《美国是转基因食品消费大国》
http://www.stdaily.com/kjrb/content/2011-11/12/content_376641.htm
益海嘉里竟然拿出这样两篇转基因推手的宣传文章来顶替国家法律要求其必须具备的证明其转基因产品安全、合法的十三项法律手续,真令人忍俊不禁啼笑皆非。显然,他们根本拿不出这十三项法律文件,只好拿这些与法律效力根本不沾边的广告式宣传糊弄事。
尽管事实已经如此,我们仍然愿意等到11月25日——即我们的第二个质询函要求他们出具转基因食品经营者应该具备的十三项法律文件的最后期限。过了这个期限我们消费者就要宣布益海嘉里根本没有这十三项法律手续,从而证明金龙鱼“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是非法食品。
正当我们要收下这两个“回复”材料时,益海嘉里的三位代表忙说这两份报纸他们仅各有一份,因此只能给我们复印件。在他们复印的这段空闲时间中,双方又继续交谈。
对方一位男士说,我们经营转基因食品是合法的。老杨答道,根据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即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程序》、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所有转基因食品的经营都是非法的,因为这些经营者都没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具备的十三项法律文件。
张女士说,对于转基因危害性的问题我们公司已经通过了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显然这是在指郭成林案,哪壶不开提哪壶,竟敢当着我们的面提起这个最令消费者气愤的案子,或许还掺杂着以此对我们进行威胁的意味。)老杨当即说道,正是你们的“法律手段”激起了全国消费者一片愤怒!小赵接着说道,正因你们先跳出来对我们消费者进行迫害,我们才来找你们!你们会采用法律手段,我们也会采用法律手段。
对方又接着说道,经营转基因食品的不只我们一家,中粮、鲁花等等也都在搞,不要总针对我们。小赵答道,因为你们太猖狂,最先跳出来迫害消费者,跳得最高,所以我们不找你们找谁?
张女士又说到了袁隆平,她居然分不清转基因和杂交的区别,害得老杨费了半天口舌对其科普。
双方正谈着,益海嘉里的工作人员已将那两张报纸上宣传转基因的文章复印好,分别递到老杨和小赵手里。老杨拿着那复印件说道,这东西代替不了你们应该具备的法律手续和文件。但既然你们给我们这个东西,我们且收下拿回去看看。
对益海嘉里的第二次质询总的印象是,益海嘉里根本就没有因而拿不出来证明其金龙鱼转基因大豆油产品安全、合法必须具有的法律文件。该公司对消费者的态度表面上有所改善,但骨子里仍透着对消费者的敌视、傲慢、甚至阴险,居然要对来访的消费者代行警察职权。他们还是没把消费者太当回事。
这样的公司若不经过一番脱胎换骨的彻底改造恐怕很难被消费者所接受。
附录:致益海嘉里的《第二封质询函》
第二封质询函
北京市东城区
广渠门内大街80号
通正国际大厦十五层1501室
(电话:010-5217-7104)
周伟先生转
益海嘉里集团:
(1)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的代表向农业部申请公开这些文件的申请,获得了批准。11月4日在农业部查阅这些文件时,发现美国孟山都向中国农业部提交的文件根本不符合而且违反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与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程序》 (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的要求;
也没有提供孟山都以外第三方有资质机构“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的科学试验报告;
农业部也没有组织并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的科学试验报告。
这些事实充分证明:农业部2002年审批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进口完全非法,明显渎职与滥用职权!
鉴此,第一封《质询信》中要求你们提交的第1项至第6项与第11至第13项文件你们已无法提供,请你们对此予以确认。
(2)
(3)
特此质询与通报!
附一:益海嘉里应向消费者提供的证明文件清单;
附二: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市部分消费者(签名)
联系人:
通讯地址:
2011年11月15日
(注:《第二封质询函》签名者个人内容在此省略。)
附一:益海嘉里应向消费者提供的证明文件清单:
1、美国孟山都公司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在美国“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2、美国孟山都公司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在美国“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全套文件;
3、对于美国孟山都公司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测报告”,包括农业部组织的喂食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动物试验报告;
4、对于美国孟山都公司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和检测报告进行评审”的评审报告;
5、对于美国孟山都公司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6、如果不是直接使用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为原料,而是使用国外进口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毛油为原料(仅在深圳精加工),那么除了上述文件外,还要提供针对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毛油的上述全套文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部)批准使用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生产“化学浸出”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油的证明文件;
8、证明“化学浸出”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油“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传统物理压榨非转基因大豆油的证明文件;
9、有资质机构证明“化学浸出”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油不会“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的担保文件;
10、与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报告和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报告及其他有助于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资料;
11、如果不是直接使用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为原料,而是使用国外进口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毛油为原料(仅在深圳精加工),那么除了上述文件外,还要提供针对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毛油的“出口国(地区)政府批准在本国(地区)生产、经营、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全套文件;
12、美国转基因大豆对人类健康或环境不构成危害的“转基因大豆安全证明书”;
13、农业部组织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喂食动物90天动物试验的实验报告全文。
附二: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3)经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
4)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1年7月11日农业部通过,2002 年3月20日施行)规定: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程序》 (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审批内容:
1.转基因生物的环境安全性;
2.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4.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的批准状况;
5.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发放材料入境审批书。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办理程序发放《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境外研发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
4.专业检测。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进行环境和食用安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和检测报告进行评审。
6.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第四条 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五条 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
第六条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企业须达到国家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
第十一条 生产或者进口转基因食品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进口转基因食品的除必须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出口国(地区)政府批准在本国(地区)生产、经营、使用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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